地级市
地级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级行政区的一种,属于第二級行政区划,指受其行政中心所在城市所管辖的全部地区,相当于西方国家的都市区。自1983年开始,在国家行政机构区划统计上作为行政区划术语固定下来,取代之前的省辖市之称。[1]至1986年,“地级市”达到166个,占地级行政区的51%,取代“地区”和“盟”成为“地级行政区”的主体。截至2019年1月,地级市数量稳定下来,在总计333个地级行政区中,其中仅有7个地区、3个盟,地级市达到293个,占88%[2][3][4]。
历史沿革省轄市管县体制最早源于1950年代早期,1951年浙江省将原省直辖的杭县划归省辖市杭州市管辖;1954年直辖市旅大市改制为辽宁省辖市后,继续管辖金县和长海县。1958年,河北省撤销“天津地区”,将武清、静海等12个县划归省辖天津市领导。 1954年颁行的《宪法》中有“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的行政区划条文,1959年9月17日,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的决定》,对市管县体制作出了法律上的规定,直接推动了市管县体制的发展。1960年,全国已有52个市领导243个县,约占全国县建制总数的八分之一。这次市管县体制产生的契机是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缺乏客观的经济文化基础,随之很快降温。1961年以后随着经济调整和整顿的开始,大量市管县县恢复原有体制,河北省恢复了全部专区和专员公署。至1966年全国管辖县的市降至25个,管辖的县数量不到1960年的三分之一,至此市管县体制经历了第一次大起大落。直到此时,省辖市的辖区范围内,仍以非农业人口为主,且多为省会城市或重要工业城市。 1978年颁行的《宪法》中的行政区划条文变更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1979年国务院财经委员会派一批专家调研四川省产业结构问题,时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所所长刘明夫明确提出了“中心城市”的概念。1982年中共中央第51号文发出了“改革地区体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通知,首先在江苏试点1983年在全国试行。随后中央又发出《关于地市州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积极试行地、市合并”,并把此作为1983年地方政府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至此市管县体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并且在国家的行政区划序列里,正式将市分为地级市和县级市。 地级市设立的类型就其产生的途径来说,1983年以后的地级市大致可以分为几种类型,即
地级市类型地级市分为以下4种情况:
列表参见参考文献
外部連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