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縣是漢字文化圈所使用的行政区划单位名称,歷史悠久。在中国先秦时代既已作为地名出现,至春秋战国时演变为行政区单位,沿用至今,成为漢字文化圈传统意义上和法律地位上的地方行政單位名稱,扩展出县级行政区的概念。在今日的漢語圈,「縣」主要作為次級行政區存在,但在日本則是一級行政區。作为中国历史悠久的行政区单位,现代中国学者认为,县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地方行政的分水岭,有「皇权不下县」之说。其观点认为中央政府的行政仅触及县以上行政区,縣和縣以下则是处于類似「地方自治」的状态[1]。 历史起源在中国,“县”成为行政区单位名称始于春秋时期。在此之前,周朝在政治上奉行分封制。此級行政單位在先秦有不同用字,戰國各國用字尤其混亂。西周時期寫作「還」[2],春秋時期燕國亦寫作「還」[3]。戰國時期,三晉寫作「𬪗」或「睘」[4],燕國寫作「」[5],楚國寫作「𨳿」(楚「閒」字)[6],齊國寫作「」[7],秦國寫作「縣」[8]。 唐德刚在《晚清七十年》中認為「縣」的來源是周武王分封诸侯之时,由于不愿意给诸侯过大的封地,又不愿分封太多的异姓诸侯,导致“有许多地方既非王畿又无适当的人可封”,这些土地“悬而未决”,只能暂时派人管理,等待有合适的人来封,称为“悬之”,后来就演化成了“縣”[9]。但鑑於先秦除了戰國的秦系的用字是「縣」外,其餘皆非「縣」,而西周用字更是「還」,此說可疑。 春秋时期诸侯兼并,大国灭掉小国之后如不愿将该地分封给贵族,也会设置为县。如楚国就先后将权国、陈国、蔡国灭掉立县。晋国也曾将大夫的封地划分出一块设置为县以加强中央集权。设县主要原因是国君想扩大自己的权力,而不愿意将土地分封给其他贵族,所以设置县,交给受国君任命的县尹、县令、县公、县大夫管辖,“使其成为独立的地方政治单位而直属于中央”。所以春秋时期的县只有“晋、楚、秦、齐、吴等大国”有,而小国不需要设县[9]。至戰國時代,這種行政区划制度逐漸成熟,為各強國採用,逐漸減少分封於貴族的地區。 中国学界对县的起源研究自1930年代起步[10]。当代研究者将县的演进过程归纳为三个阶段,即“县鄙之县”到“县邑之县”再到“郡县之县”[11]。西周时期,一国之区域主要以国(或称都)、野(或称鄙)区分,此时的县即县鄙之县。春秋时期,最初主要设置在各诸侯国的边疆之地,当时的楚、秦、晋、魏等诸侯大国兼并了周围的其它小国,不再另行封建的,就在原来的国的地方设置为县。是为县邑之县。有记录最早的县,是《史记》[12]所记秦武公十年(前688年)“初县之”的邽县、冀县,以及次年的杜县、郑县。到了春秋后期,各国把县制推广到内地,渐渐地在边疆之地设郡,郡的面积比县大,却地广人稀,行政地位比县低,但是军事力量和重要性则超过县。战国时期,各国疆域逐渐成型,即使边境也逐渐繁荣起来,才开始在郡下设县,逐渐产生郡、县两级制。是为郡县之县。 秦汉自前235年起,秦灭六国,逐步统一中国。秦国在获得新的疆域过程中,依然延续此前习惯,不再分封。前221年,秦朝政府推行单一的郡县制,将全国分为三十六郡,郡下设县,由此确立了郡、县二级制。 西汉初,建立郡县制和封国制并行的行政区划体制,是为郡国制。漢朝行政區劃中,郡、国管县。银雀山竹简《库法》云:“大县百里,中县七十里,小县五十里。大县两万家,中县万五千家,小县万家。”根据《汉书·百官公卿表》,县置令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县之下为乡、乡之下为里,以鄉里制管理。 汉以后东汉及以后,州成为一级行政区,建立起州、郡、县的三级行政区体制。汉朝以後,各个时期、各个地方或同一辖域因行政区划制度的不同,县可能被郡、府、州或军、监所辖,上级行政区常有变动,但县作为主要的三级或四级行政区单位则是相对稳定的。隋唐後,縣相继隸屬於府、州,或军、监。明清行政区划体制中,县是主要的三级行政单位。 现代中華民國民國三年(1914年)1月,大总统袁世凯批准内务部《改定各省重複縣名及存廢理由清單》,在全国范围内,消灭重名县。民國初年的中華民國行政區劃繼承清朝行政區劃,但勵行行政區層級簡化。1910、20年代,县隸屬於道,1928年宣布廢道制,縣直接隸屬於省。但由於出現省下縣分過多,控制力不彰;故某些省又設置行政督察區做中介以方便管理。 抗日战争时期,中共领导的晋察冀边区应对战争形势创制了抗日联合县的形态[13]:34。 中華民國自1949年後僅統治台澎金馬地區(自由地區),因實際管轄領土縮小,縣乃直接由臺灣省管轄。1998年修憲以後,省虛級化,改由中央政府(行政院)內政部直接管轄,成為實質上的一級行政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前,中共在其管控地区已经建立起自己的行政区划体制。县通常被专区管辖。这一体制,随着中共的军事胜利被推广至全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新政府对行政等级有过多次调整。1950年代,省成为最主要的一级行政区。 自1950年代起,除各直辖市外,所有县均隶属于专区(行政督察专区)。1970年代后,专区被地区、地级行政区取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县和县级市在法律上是二级地方行政单位,直接隶属于省。然而,在省与县之间实际上存在另一级行政单位,即地级行政区。除各直辖市、海南省直管县外,县和县级市均由地级行政区“代管”,因此在事实上是地级行政区的下辖行政区。随着撤县设市和撤县改区的浪潮,越来越多的县成为县级市和市辖区。
日本日本近代以前實施封建(幕藩體制),全國各地的「藩」具備實際上的一級行政區功能。至明治時代,為了中央集權施行「廢藩置縣」,於1871年改置「縣」為主要的一級行政區,延續至今。 與漢語的用法不同,現今日語的「縣」(県〔縣〕/けん ken)主要做為其他國家第一級行政區劃的譯稱,英語對應詞為「Prefecture」。 其他
注释
参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