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郡,是中国古代西汉至唐朝期间的一个郡级行政区划,最大范围包括今天河北省南部邯郸市以南,以及河南省北部安阳市一带,其中心在邺城(今河北邯郸临漳县西)。三國初期時魏郡分置為三。
魏郡
战国初期,本郡大部分土地属于卫国,可能一度屬於魏國,後又被赵国吞并。秦朝时属于邯郸郡、河内郡管辖。
西汉時,汉高祖置魏郡,辖县18,包括魏縣。因相傳前430年,魏文侯曾經由安邑遷都至魏縣,於是以「魏」為名。
王莽时称魏城。东汉辖15县,郡治都在邺县,属于冀州。户二十一万二千八百四十九,口九十万九千六百五十五。下辖邺县、馆陶县、斥丘县、沙县、内黄县、清渊县、魏縣、繁阳县、元城縣、梁期县、黎阳县、即裴侯国、武始县、邯会侯国、阴安县、平恩侯国、邯沟侯国、武安县[1]。
东汉末年三国时期,曹操击败袁绍后以邺为据点,此后被封为魏公、魏王。建安十七年(212年)分魏郡置東、西部都尉。建安十八年(213年)割河內郡蕩陰、朝歌、林慮3縣,東郡衛國、頓丘、東武陽、發干4縣,鉅鹿郡廮陶、曲周、南和3縣,安平郡任城縣,趙郡的襄國、邯鄲、易陽3縣共計14縣入魏郡,魏郡轄縣增至29縣。其子曹丕以魏代汉,建立了曹魏。此后,魏郡北部被划归广平郡,黃初二年(221年)以後與廣平郡、陽平郡合稱「三魏」[2]。西晋时统8县,仍治邺。
北周静帝大象三年(580年),邺城被时任宰相的杨坚拆除,后魏郡的郡治南迁到了安阳县(今安阳市市区),统县11。唐朝时,原魏郡成为相州,包括原邺及安阳等地都归属于相州,并在原邺城旧址重建邺城,在东部另建的魏州已经不再是汉晋时代的魏郡所在。天宝元年(742年)改魏州为魏郡,下辖贵乡县、魏县、昌乐县、莘县、临黄县、顿丘县、馆陶县、冠氏县、朝城县、元城县,乾元元年(758年)改魏郡为魏州。
魏郡東部都尉(陽平郡)
曹魏黃初二年(221年)以魏郡東部都尉置陽平郡,西晉因之,均治館陶縣(今山東冠縣東古城鎮)。
魏郡西部都尉(廣平郡)
西漢征和二年(前91年)時置,時稱平干國,五鳳二年(前56年)改稱廣平國,東漢建武年間省,轄有16縣。曹魏黃初二年(221年)以魏郡西部都尉復置廣平郡,西晉因之,均治廣平縣(今河北省雞澤縣東二十里)。晉室衣冠南渡後置僑郡於襄陽(今湖北省光化縣北),劉宋、南齊因之,梁朝侯景之乱后废。北魏時移郡治曲梁(今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北周時屬洺州,隋文帝廢郡存州,隋煬帝時又改州為武安郡,唐朝復置洺州,後改為廣平郡,不久復為洺州,宋朝為洺州廣平郡,元朝為廣平路,明朝為廣平府。
行政長官
魏郡太守(-9年)
魏成大尹(9年-23年)
魏郡太守(23年-319年)
魏郡內史(319年-330年)
魏郡太守(330年-335年)
魏尹(335年-352年)
魏郡太守(352年-357年)
魏尹(357年-370年)
魏郡太守(370年-534年)
魏尹(534年-560年代)
清都尹(560年代-577年)
魏郡守(577年-583年)
魏郡太守(607年-618年)
魏郡太守(742年-758年)
魏郡太守(僑郡,338年-)
参考文献
- ^ 《汉书·卷二十八上·地理志·第八》魏郡,高帝置。莽曰魏城。属冀州。户二十一万二千八百四十九,口九十万九千六百五十五。县十八:邺[……]
- ^ 《水經注·濁漳水》:後分魏郡,置東、西部都尉,故曰「三魏」。
- ^ 《漢書 卷七十五 眭兩夏侯京翼李傳第四十五》
- ^ 《漢書 卷九十九下 王莽傳第六十九下》
- ^ 《後漢書 卷十八 吳蓋陳臧列傳第八》
- ^ 《後漢書 卷二十 銚期王霸祭遵列傳第十》
- ^ 7.0 7.1 《後漢書 卷二十六 伏侯宋蔡馮趙牟韋列傳第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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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後漢書 卷二十三 竇融列傳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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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魏書 卷五十五 列傳第四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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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魏書 卷十九下 景穆十二王列傳第七下》
- ^ 《魏書 卷六十五 列傳第五十三》
- ^ 《魏書 卷四十 列傳第二十八》
- ^ 《魏書 卷四十一 列傳第二十九》
- ^ 《北齊書 卷四十三 列傳第三十五》
- ^ 52.0 52.1 《北齊書 卷三十七 列傳第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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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齊書 卷十四 列傳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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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7.0 57.1 57.2 《北齊書 卷十二 列傳第四》
- ^ 《隋書 卷四十七 列傳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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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1.0 61.1 61.2 61.3 61.4 61.5 61.6 61.7 61.8 《唐刺史考全編》
- ^ 《晉書 卷六十五 列傳第三十五》
- ^ 《晉書 卷九 帝紀第九》
- ^ 《晉書 卷五十七 列傳第二十七》
- ^ 《晉書 卷六十四 列傳第三十四》
- ^ 《魏書 卷四十五 列傳第三十三》
- ^ 《宋書 卷五十一 列傳第十一》
- ^ 《魏書 卷七十 列傳第五十八》
- ^ 《魏書 卷六十一 列傳第四十九》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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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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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列出曹魏 咸熙二年( 265年)、蜀漢 炎興元年( 263年)、孫吳 天紀四年( 280年)所有可考証的郡、國。标“*”者為曾置後廢的郡、國。標“#”者為特殊政區。 注2:地望大致相同但名稱不同的郡、國,取最後使用的名稱,並括注明曾用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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