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室優待條件《清室優待條件》,亦稱《優待清室條件》,是1911年辛亥革命後,清朝政府與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擬定的關於清朝皇室退位後的相關保護措施之協議文件,談判成功使得權力順利交接給了中華民國。 簡介1911年10月11日革命黨發動武昌起義;12日革命軍控制了武漢三鎮(武昌、漢陽、漢口)。[1]:404, 40610月30日清廷任袁世凱為欽差大臣,督軍镇压革命軍。[1]:433北洋軍11月1日攻克漢口,同日11月27日攻克漢陽。[1]:434, 446湖北軍政府都督黎元洪在武昌提出停戰並要求在上海举行和谈。[1]:446 12月18日南北雙方開始談判。[1]:45012月20日雙方在秘密談判同意成立共和政體、推翻清政府、優待清室。[1]:451-4521912年1月16日袁世凱上奏清廷,主張清帝退位。[1]:4821月19日清隆裕太后舉行御前會議,與會的恭親王溥偉、輔國公載澤等反對接受共和政體,主張繼續與革命軍作戰。[1]:4831月20日南方代表伍廷芳將優待條件電告袁世凱內閣。[1]:488 1月26日段祺瑞率北洋軍將領五十餘人聯名致電清政府要求退位;30日御前會議上已無人反對共和。[1]:484 2月6日南京臨時參議院通過了優待條件最終修正案;12日隆裕太后代宣統帝頒布退位詔書,宣佈接受優待條件。[1]:488 多年後的1924年,10月23日馮玉祥發動北京政變。[2]:97在北京政變到11月24日臨時執政政府成立之間,馮玉祥將清遜帝溥儀逐出故宮,以《修正清室優待條件》取代原優待條件。[2]:98 內容1912年2月12日宣佈的《清室優待條件》内容如下: 大清皇帝辭位之後優待之條件今因大清皇帝宣布贊成「共和國體」,中華民國於大清皇帝辭位之後,優待條件如下:
清皇族待遇之條件
滿、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條件
善後辦法1914年12月,因勞乃宣、宋育仁有清帝復辟言論,造成一場政治小風波,北京政府便與清皇室商訂善後辦法七條: 一、清皇室應尊重中華民國,一切行爲與現行法抵觸者,概行廢止 《修正清室優待條件》1924年11月5日馮玉祥發動甲子兵变,將宣統帝逐出紫禁城時,以民國政府的名義、以宣統帝自願的理由發佈了《修正清室優待條件》,實際將原《清室優待條件》中保留“小朝廷”的條件廢除。修正條文包括:
參考参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