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中國政府现在国际上一般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极少數場合指中華民國政府[1]。但在中國的不同歷史場合,具有不同的含義。中國歷代王朝朝廷的泛稱,如明朝政府被稱為「明廷」、清朝政府被稱為「清廷」等。 秦汉东汉至唐朝
宋朝元朝明朝明朝初期至洪武十三年(1380年)期间的行政中枢为中书省。其中丞相为明朝中书省的最高级长官,负责统领六部。 明朝内阁为明成祖首先確立,在明朝建文四年(1402年)至永曆十六年(1662年)为皇帝咨政机构,此后权力逐渐增大,后形成为明朝行政中枢。内阁辅臣的人数为一人至七人不等,輔臣奉使出外辦事,多自稱閣部。 清朝清朝中央政府的行政架构始设于后金皇太极时期,天聪五年(1631年),设六部(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天聪十年(1636年)设立都察院。崇德二年(1637年)设立議政王大臣會議,这是后金时期和清初重要的决策机构。 1644年清军入关后,中央政府又增设多个行政机构。顺治十五年(1658年)又仿照明朝内阁制度设立内阁[a],由大学士、协办大学士、学士、侍读学士等组成,负责起草、传达诏令,进呈题疏,代批拟旨等。清朝的内阁名义上居中央辅政机构之首,但没有明朝中后期内阁那样的实权,内阁的最高长官大学士,虽然品极位崇,实际上只是皇帝的私人秘书,为皇帝缮写文书和谕旨而已。康熙十六年(1677年),在内阁外另设立南书房,使之成为决策中心。雍正十年(1732年),正式定名的办理军机事务处(简称军机处)成为清中后期为皇帝服务的国家决策中心。至此,议政王大臣会议名存实亡。 晚清时期,国内外环境剧变。1900年庚子事变后,清朝政府开始推行新政。1906年9月,政府下诏订定新中央官制,改六部为十一部。宣统三年(1911年),成立责任内阁。末帝溥仪在1912年2月12日退位后,在北京紫禁城中依然保持着一个“逊清皇室小朝廷”,直至1924年11月5日被迫出宫结束。 中華民國中央1912年中華民國建立後,第一個中國政府為中華民國临时政府。其後繼者為北洋政府,北伐完成後為國民政府所繼承,1945年成為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行憲後由一府五院的中華民國政府繼承。1949年12月,中華民國政府因第二次國共內戰失利遷往台北至今。
地方北洋政府時期,地方政府簡化為省、道、縣三級,國民政府廢道,旋又於省、縣之間設行政督察專員區[2]:7。當時中央與地方的權力區分並不嚴謹,且常有地方勢力割據。後制定《中華民國憲法》時,規定地方政府分為省、縣兩級(但不限制縣以下的地方層級),中央政府需制定《省縣自治通則》,各省、縣政府再以此制定自治法實施地方自治;但憲法於1947年施行後,內戰已全面爆發,《省縣自治通則》因而無法制定,行憲前的地方自治法律也繼續沿用。 一九四九年十月至今,中華民國政府的管治範圍限於臺澎金馬地區,兩岸分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1949年中國共產黨在國共內戰胜利后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取代了中華民國政府在中國大陸的统治。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成立,做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又稱“中央人民政府”。1971年起,其成為聯合國以及绝大多數国家承認的中國唯一合法政府,也是联合国安全理事會的五個常任理事國之一[b]。 最高領導人最高领导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中具有最終決定和最高地位的最高領導人,是一個「非官方」的稱謂。最高領導人不一定是中国的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其通常同时擔任中共中央总书记与中央军委主席两个職銜,以便有效控制党政军三大组织——中国共产党、中国政府及中国武装力量,所以被称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領導人。中国官方称呼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习近平为中央领导集体的核心,称呼第四代领导人胡锦涛为以他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第二任黨主席華國鋒則是過渡時期的領導人。 中央国家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与现今国际社会主要采用的三权分立制度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用议行合一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是其执行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據現行憲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最高立法權、最高決定權、最高任免權和最高監督權,并有议决宪法和基本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宣布特赦、全国总动员及国家其他重要事项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有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署审计长及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之人事任命行使同意权,并有议决一般法律案、法律解释案,审查预算案、特赦案、条约案,于全国人大闭会时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宣布特赦、全国总动员及国家其他重要事项的职权。在大部分时间内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会职权。 国家主席全国人大选举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礼仪性”和“象征性”的虚位元首——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3]。国家主席是国家机构之一,处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地位,形式上是国家的最高代表,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联合行使中国国家元首的职权,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从事国事活动和负责外交礼节,但不负责包括行政和军事等具体工作[4]。如果国家主席出现丧失工作能力、死亡或遭罢免的情况下,国家主席的职责由国家副主席代理。国家副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代行职权。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的中南海是国家主席的非正式官邸,也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所在地。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并经全国人大任命,是最高国家行政首长。[5]总理全面领导国务院工作,代表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并与国务院秘书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署审计长一起对总理负责。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总理具有最后决策权。 国务院总理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行使行政职能。国家基本计划和政府一般政策,不论是对外政策、国际条约、法律和国务院令,重要财政事项,还是荣誉称号、人民警察警衔和海关关衔的授予,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任命等重要事项都由国务院及其总理进行。目前,国务院下设國務院辦公廳和25個組成部門(包括各部、各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審計署),1個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国务院国资委)、16個直屬機構,4個辦事機構和若干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 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委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最高统率者。 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成立后,“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基本相同,实际上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产生或罢免。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或罢免,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目前,中央军事委员会下设中央军委辦公廳和6个部、2个委員會、3个办公室、审计署和机关事务管理总局。 国家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为最高国家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新修訂的憲法修正案,增設國家監察委員會(監察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为最高国家审判机关,掌理解释权、审判权、死刑复核权,处理抗诉、申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置院长、副院长,组成15人的审判委员会,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最高人民法院下辖12个审判庭,派出6个巡回法庭。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最高法律监督机关,掌理检察权、公诉权、死刑执行监督权。最高人民检察院置检察长、副检察长,组成检察委员会,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下辖反贪污贿赂总局和10个检察厅。 地方各级国家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結構採分權制,依照憲法分別在各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产生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6]。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並對人民負責與受人民監督[6]。選舉採分階段進行,在鄉鎮級、區縣級舉辦直接選舉[7][8]。当选的鄉鎮級、區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再选出更高級別的人民代表大會,並由這些代表選出全國人大代表[6][9]。 现行中央及地方各级国家机构设置
注1:一些地方在开发区(非行政区)设置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注2:机构设置依地区差异而有所不同,乡级行政区派驻监察机构名称有监察组、监察专员办公室、监察办公室、监察室等,作为县级监察委员会的派出机构,与乡级行政区纪委合署办公。 參見註釋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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