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文化名村,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共同评定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纪念意义,能较完整地反映一些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村。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一起公布。
- 第一批,2003年10月8日公布,共12个[1];
- 第二批,2005年9月16日公布,共24个[2];
- 第三批,2007年5月31日公布,共36个[3];
- 第四批,2008年10月14日公布,共36个[4];
- 第五批,2010年7月22日公布,共61个[5];
- 第六批,2014年2月19日公布,共107个[6];
- 第七批,2019年1月21日公布,共211个[7]。
评选条件与标准
评选条件和评定标准依据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2003年10月8日发布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选办法》[1],主要内容:
列表
省级行政区名字后的数字表示数量。村名后的数字表示入选批次。
参考资料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