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王国
荷蘭王國(荷蘭語:Koninkrijk der Nederlanden;帕皮阿門托語:Reino Hulandes),简称荷蘭(Nederland)[a],是一个主要國土位於歐洲西北部的君主立宪王国,由荷兰與加勒比地区的阿鲁巴岛、库拉索岛和荷属圣马丁岛四个構成國组成。荷蘭王國是聯合國、欧盟和北约成员国,面积4.15万平方公里,人口1726万人(2018年),首都阿姆斯特丹市。各个构成国在一些事務上独立执行,在其他方面合作执行。荷蘭王國政府的權力僅限於國防、外交、國籍和引渡,除了上述權力以外,各構成國皆有完全的自主權和自治权。 构成国荷蘭王国目前由四个国家构成:荷兰、阿鲁巴岛、库拉索岛和荷属圣马丁岛。各个构成国在一些问题上独立执行,在其他方面合作执行,被称为“王国事务”。荷蘭王国国王威廉‧亚历山大是所有构成国的君主,并在阿鲁巴岛、库拉索岛和荷属圣马丁岛各设有一名总督,作为君主的代表。各个构成国设有自己的政府,还设有王国部长理事会,由荷兰政府的部长及三位分别代表阿鲁巴岛、库拉索岛以及荷属圣马丁岛的部长组成。在不同时期,荷蘭王国构成国有所不同: 构成国数据
政府架構荷蘭王國政府(rijksregering) 以1954年10月28日通過的《荷蘭王國章程》(Statuut voor het Koninkrijk der Nederlanden)為依歸,是整個王國的中央政府,其權力只限於《章程》所限制的四個領域,即國防、外交、國籍和引渡。荷蘭王國採取君主制,荷蘭王國的君主同時為王國各部份的君主,其中於歐洲大陸荷蘭以外的部份由總督代表君主執行職務。「荷蘭王國政府」更大程度是法理上的虛級政府,實際上荷蘭王國政府與歐洲大陸荷蘭政府幾乎重叠。 從法理上看,荷蘭王國下屬的各部份皆具「構成國」地位。除了《章程》規定屬王國政府的權力外,各部份皆有完全的自治權,各自擁有自己的憲法,其中歐陸荷蘭的憲法稱為 Nederlandse Grondwet,直接沿襲自1815年的王國憲法,其名稱雖然保留稱為「王國憲法」,但法理上只對歐陸荷蘭有效。王國其他部份的憲法稱為「Staatsregeling」,但不管是「Grondwet」還是「Staatsregeling」,享有的地位完全一樣,並同樣從屬於《章程》之下。 荷蘭王國的內閣議會由歐洲大陸荷蘭的所有大臣(部長)及其他部份的全權代表各一位組成。荷蘭王國作為單一的主權國在聯合國擁有一個席位,而在其他非主權性的國際組織(如國際奧委會)各部份可分別獨立參與。在歐盟裏,歐洲以外的荷蘭王國部份被視為歐盟的「域外國家和領地」(landen en gebiedsdelen overzee),然而由於國籍乃王國中央政府管轄範圍,因此不論是歐陸荷蘭、阿魯巴、庫拉索還是聖馬丁的公民,都具荷蘭王國國籍,並同時都是歐盟公民。現時荷蘭王國政府正建議讓王國歐洲以外部份於歐盟可取得「外延地區」的地位,使它們可全面參與歐盟事務。 1937年,国旗正式定为红白蓝三色旗。在同皇家有关的公共节日,三色旗通常系有橙色燕尾。皇家盾徽上的狮子源于最古老时期拿索家族的盾徽。荷兰共和国的盾徽上描绘着一头手握箭镞和利剑的狮子。利剑象征着权利,箭镞象征着各个省份。 歷史1830年-1954年间是荷蘭帝國的正式国名。在1954年之前「荷蘭王國」專指現在的歐洲大陸荷蘭,而其他部份是荷蘭王國的殖民地或屬地。於1839年之前,荷蘭聯合王國還曾包括比利時。歷史上「荷蘭王國」是指位於歐洲西北部的荷蘭,而荷蘭的海外殖民地和屬地乃從屬於荷蘭之下。 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為了適應全球非殖民化的浪潮,原荷蘭海外領土,包括荷屬東印度、荷屬西印度和荷屬圭亞那先后独立。1949年,荷屬東印度大部份獨立為印度尼西亞,但荷蘭保留了巴布亞島的西半部,稱荷屬新幾內亞。於1954年荷蘭公佈《荷蘭王國章程》,使原殖民地和屬地在一個「荷蘭王國」的框架下與荷蘭本土享有平等的地位。自此「荷蘭王國」於法理上就成為專指由歐洲大陸荷蘭和各前殖民地共同組成的王國,而「荷蘭」只是「荷蘭王國」的其中一個組成部份。 1954年的《荷蘭王國章程》生效時,組成荷蘭王國的有三部份,除了歐洲大陸荷蘭外,另外兩個部份分別是原稱荷屬西印度的荷屬安的列斯,和原稱為荷屬圭亞那的蘇利南。當時荷屬新畿內亞由於已正準備過渡至獨立,因此沒有包括在王國框架之內。 1973年起,蘇利南提出獨立要求。1975年,蘇利南正式獨立,脫離荷蘭王國,自此王國改由歐陸荷蘭和荷屬安的列斯兩部份組成。 1986年,荷屬安的列斯之下的最富裕的阿魯巴脫離荷屬安的列斯,成為荷蘭王國的一個部份,擁有獨立的內部自治權。自此王國改由歐陸荷蘭、荷屬安的列斯和阿魯巴三部份組成。 2004年起,荷屬安的列斯的其他島嶼提出與阿魯巴相似的要求,經過歐陸荷蘭與各島嶼談判後,於2005年簽署協議,決定於2010年10月10日起荷属安的列斯解体,其中的庫拉索和聖馬丁將會分別成為荷蘭王國的組成部份,各自擁有獨立的內部自治權。而餘下的三個荷屬安的列斯島嶼直接拼進荷兰本土。目前荷蘭王國由四部份組成,分別是荷兰本土、阿魯巴、庫拉索和聖馬丁。 中文名称中文常不区分“尼德兰”(Nederland)和“荷兰”(Holland),一律翻译为“荷兰”,因此容易导致混淆。 荷蘭的正式国名,為荷蘭語:Koninkrijk der Nederlanden,荷兰是荷蘭王國的一个地区。16世纪,荷兰受西班牙统治。1568年-1648年,八十年战争(荷兰独立战争)后,北部七省成立尼德兰七省联邦共和国,包括今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和法国东北部一部。其中,荷兰省(Holland,现分为北荷兰省和南荷兰省)是当时联省共和国中最大、最富裕且最有权力的省份,人们便常用Holland代指整个国家。中文译名“荷兰”就来自“Holland”一词。[1]在正式場合其國名是Nederland[2]。 例如,1806年-1810年期间,由法兰西第一帝国所扶持的一个傀儡国的正式国名是法文“Royaume de Hollande”与荷兰文“Koninkrijk Holland”,在中文中常一律翻為“荷兰王国”,但它們的原始名稱其實是不同的。 注释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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