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石油
标准石油(英語:Standard Oil)是美国历史中一间大型、综合石油生产、提炼、运输与营销的公司。於1870年以有限公司的形式在俄亥俄州成立,乃是當時世界上最大的煉油廠商[2]。在1911年被美国最高法院裁定為非法壟斷之後,這家世界上出现最早规模最大跨国公司的爭議史才得以結束,標準石油最終拆分為多家石油公司。[3] 约翰·洛克菲勒是标准石油的创办人、主席与大股东,虽然它使得洛克菲勒成为近代历史中最富有的人,但因为它呈成倍的成长速度,又采用虽然合法但是排挤许多小商企的策略,标准石油受到了公众的广泛批评。其他标准石油的著名主要人物包括:佛羅里達東海岸鐵路、度假村的建造者亨利·弗拉格勒与维吉尼亚铁路的建造者亨利·罗杰斯。 標準石油最初通過橫向整合煉油行業主宰成品油市場,後來改用垂直整合。該公司是商業托拉斯發展的創新者。標準石油托拉斯精簡生產與物流,從而降低了成本並削弱競爭對手。競爭法批評人士指責標準石油使用激進價格摧毀競爭對手,形成威脅消費者權益壟斷。 早期歷史在1870年,俄亥俄州,约翰·洛克菲勒、威廉·洛克菲勒、亨利·弗拉格勒、化学家塞缪尔·安德鲁(Samuel Andrews),匿名合伙人史提芬·哈里斯(Stephen Harkness),与威廉的姐夫奥利弗·詹宁斯(Oliver Jennings)合伙建立了标准石油。在开始的10,000股中,洛克菲勒分得2,667股;威廉、亨利与塞缪尔各分得1,333股;史提芬分得1,334股;奥利弗分得1,000股;而洛克菲勒、安德鲁与弗拉格勒公司(Rockefeller, Andrews & Flagler)分得1,000股[4]。通过后来受到广泛批评的高效战术,它在1872年的两个月内吞并或者摧毁了它在克里夫蘭的大部分竞争者,在后来更是席卷美国东北部。 在早年,因为洛克菲勒是塑造新石油工业的唯一的、重要的人物,所以他统治着团队[5]。权利集中於公司在克利夫兰的总部,但是总部的决策都以合作方式作出[6]。 州政府作出反应,试图通过立法限制公司规模。洛克菲勒和他的联营者发展出新方法去组织他们快速成长的企业。在1882年,他们将各州公司整合在一群委托人(Trustees)下[7]。根据秘密合约,旧时的37个股东将他们的股份“委托”予9个委托人组成受托委员会:威廉·洛克菲勒与他的长兄,约翰·洛克菲勒、奧利弗·佩恩(Oliver H. Payne)、查爾斯·普拉特(Charles Pratt)、亨利·弗拉格勒,約翰·阿奇博爾德(John Archbold)、威廉·沃登(William Warden)、雅比斯·博斯特威克(Jabez Bostwick)与本傑明·巴斯特(Benjamin Brewster)[8]。,约翰·洛克菲勒任委员会主席,約翰·阿奇博爾德仁副主席。37个股东法律上仍然控股该公司,但经营大权都在“受托委员会”手里。尽管托拉斯在1892年被俄亥俄州议会解散,这种组织形式被证明是非常成功的,所以,在后来,其它的巨型企业都采用了这种“托拉斯”形式。 公司的成长,除通过增加销售,还通过收购竞争对手。在购入竞争对手的公司后,洛克菲勒关闭他认为是低效的公司而保留其它的公司。在1868年一个精彩的交易中,纽约中央铁路旗下的湖滨铁路(Lake Shore Railroad)招标,只要一家公司每日输送60加仑石油并自行装卸,该公司就能以原价的71%运输石油,即每加仑一分、每桶42分。小公司都谴责这次招标不公平,因为他们没有的能力为折扣而产出足够的石油。 在1872年,洛克菲勒加入南方促进公司(South Improvement Company),这使得他在运输时能够得到回扣,让竞争对手露出弱点。但是此举被揭发,竞争对手要求賓夕法尼亞州议会撤回南方促进公司的契约。 标准石油的行动与秘密运输合约使得其煤油价格由1865年的56分跌至1870年的26分。 在1885年,俄亥俄标准石油将总部由克利夫兰迁到纽约市百老汇26号(26 Broadway)。同时,俄亥俄标准石油注册了新泽西标准石油,因为新泽西州的公司股份所有权法比较宽松。 同样地,在1890年,国会通过了美国所有反垄断法的始祖 -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Sherman Antitrust Act)。尽管对“抑制贸易”的定义充满争议,它禁止抑制贸易的一切合约、计划、交易、阴谋。标准石油集团很快地引起了俄亥俄總檢察長大卫·沃森(David Watson)的注意。 从1881年到1906年,标准石油以65.4%的股息548,436,000美金。就如普通的策略一样,部分盈利重新投入到商务中,而非作股息。1882年到1906年间,净盈利为838,783,800美金,股息为290,347,800美金。 鼎盛时期在1897年,洛克菲勒从集团的控股公司新泽西标准石油公司引退,但是保留了在公司的股份。副主席约翰·阿奇博德(John Archbold)主持公司的大部分运作。同时间,政府试图通过反托拉斯法限制公司的发展。 标准石油因为高效率与负责任建立最初的市场地位。在当时,大部分公司将汽油倒入河流,但是标准石油将它们用作自家机器的燃料。在当时,大部分公司的炼油厂的废料堆积如山,但是洛克菲勒却能够找到卖掉它们的方法。 例如,标准石油在1908年购入发明礦脂的切斯伯勒制造公司(Chesebrough Manufacturing Company)。 记者、作家艾达·塔贝尔(Ida Tarbell)的父亲是被洛克菲勒击败的油商,她是第一批“耙粪记者”之一。她与同情她的标准石油高级行政人员亨利·罗杰斯(Henry Rogers)作了广泛的采访,她的调查助长了公众对标准石油与一切垄断者的攻击。 在1902年11月开始,《麥克盧爾》(McClure's)杂志开始连载她的报道,连载在1904年10月结束,分为19部分。在1904年,集合成书《标准石油历史》(The History of the Standard Oil Company)。 标准石油托拉斯的控制权在一小群家族手上。在1910年,洛克菲勒说:“我认为在标准石油由创办至现今的历史中,大部分股权都为普拉特家族(Pratt Family)、佩恩-惠特尼家族(Payne-Whitney Family)、哈里斯-弗拉格勒家族(Harkness-Flagler Family)与洛克菲勒家族所控制。”[9] 这些家族将大部分股息重新投资于其他产业,尤其是铁路业。他们也大量投资天然气与电力照明产业(包括巨型的纽约市综合天然气公司)。他们大量购入美国钢铁(US Steel)、混合铜业(Amalgamated Copper)甚至是玉米產品提炼公司(Corn Products Refining Company)的股份。 标准石油在中國标准石油的产量增长得非常快,以至于美国市场很快饱和,所以公司开始展望海外市场。1880年,一家名為中國及日本貿易公司(China & Japan Trading Co.)的美國公司引入標準石油產品,並以船隻運送至上海。1890年代末,标准石油开始向中国售卖煤油,用作油灯的燃料[10]。标准石油中文商标采用了“美孚”,意为美丽与可靠[11][12]。它也在生产的錫燈上使用“美孚”商标,这些錫燈价格低,以鼓励中国百姓放弃使用菜油灯,使用煤油灯。此举获得了积极反应,中国成为标准石油在亚洲的最大市场。标准石油与真空石油公司合并后成立施丹维克(Stanvac (Standard-Vacuum))是美国在投资珍珠港之前在东南亚的唯一投资[13]。 标准石油在中国各大城市修建储油罐、仓库与办事处(将油轮上的散裝油以每罐5加仑重新储存)。在内陆,它使用油罐车、火车与船只运输石油[14]。Stanvac的华北分公司以上海为基地,拥有上百艘河流船只,包括躉船、蒸汽船、小轮、拖轮以及油轮[15]。超过13艘公司的油轮在长江上航行,其中最大的几艘美平(Mei Ping)(1,118吨)、美夏(Mei Hsia)(1,048吨)与美安(Mei An)(934吨)[16]。他们都在帕奈號事件中沉没[17]。美安在1901年服役,是船队的第一艘船。船队的其他船只包括:美川(Mei Chuen)、美孚(Mei Foo)、美红(Mei Hung)、美江(Mei Kiang)、美路(Mei Lu)、美谭(Mei Tan)、美苏(Mei Su)、美英(Mei Ying)、与美雲(Mei Yun)。美夏是一艘特别设计在江河航行的油轮,在上海使用当时最新造船技术建造。在1912年,同级建造的美孚服役。在1926年服役的美夏能够在3个储油罐中装载350吨散装油,她长206英尺,宽32英尺,在海外设计,在上海建造。她的石油燃料燃燒器进口自美国,而水管鍋爐进口自英国[18]。 标准石油分拆後,施丹维克歸紐約標準石油所有。 垄断指控与反托拉斯诉讼在1890年,标准石油控制了美国80%的石油。俄亥俄州起诉标准石油成功,托拉斯在1892年被迫解散。但是,标准石油只是将俄亥俄标准石油分离而继续控制它。后来,新泽西州修改了它的注册公司法,允许一间公司持有全美任何的公司的股份。所以,在1899年,以纽约市百老汇26号为基地的标准石油托拉斯,合法地重组为一间控股公司,新泽西标准石油,它持有41间公司的股份,而这些公司又控制了更多的公司,实际上只改变了控制公司的方法。公众认为由一群被选董事控制的标准石油集团是无孔不入的。[19] 在1904年,91%的产油与85%的石油的最终销售都为标准石油控制。它的产出大多数是煤油,其中55%出口到世界各地。在1900年后,它不再使用价格战排挤竞争对手[20]。联邦商业机构专员(Commissioner of Corporations)研究了标准石油在1904到1906年间的运作,称“毫无疑问......标准石油在石油提炼产业中的统治地位是通过不公战术取得的;操纵输油管与铁路,与通过削减石化产品的价格,用不公方法竞争”[21]。在竞争对手的逐漸蠶食下,在1906年,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只剩下了70%。同年,对标准石油的反托拉斯控诉失败了。 在1909年,美国司法部以1890年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为依据起诉标准石油垄断及抑制州际商业:[22][23]
在最后4年中,双方不断在庭上争论标准石油的垄断策略:[24]
在1911年,公司的市场占有率下跌到64%,而且至少有147个竞争对手,包括海灣(Gulf)、德士古(Texaco)和殼牌(Shell)[25][26]。公司并未试图垄断石油的勘探与抽取;在1911年,美国石油的勘探与抽取的11%为标准石油控制。 後繼公司
参见参考資料
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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