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吉林省人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1954年8月在吉林市成立[1]。其常设机构为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历史沿革
1950年4月5日至9日,吉林省(首届)第一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在吉林市召开,此次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951年3月20日至24日,召开吉林省首届二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2]。
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作出《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要求各地召开由人民普选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8月10日至13日,吉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吉林市召开。1958年7月2日至20日,吉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长春市召开。1963年12月19日至28日,吉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长春市召开[2]。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受破坏。1968年3月6日,吉林省革命委员会正式成立,全面领导全省工作[3]。
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共中央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部部长和统战部部长会议,其中确定将革命委员会作为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计算。1977年12月19日至25日,吉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标志着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恢复。 组织机构主席团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4]。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吉林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专门委员会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设有以下专门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代表团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设区的市、自治州和驻省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4]。 参加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有以下代表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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